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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试管理规定

文件依据

本文整理自《青岛大学考试管理规定》(青大教字〔2014〕25号),自 2014 年秋季学期起执行。如有变动,以教务处最新文件为准。

成绩构成

  • 课程总评成绩 = 平时考核(期中、课堂讨论、测验、实验、作业、论文、出勤等)+ 期末考试成绩,一般平时占 20%、期末占 80%
  •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课程实际情况调整成绩评定比例,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
  • 课程考核均实行百分制,60 分及以上方可取得学分

违纪与旷考

  • 学生考试违纪、作弊或旷考,试卷成绩记为零分,并在书面成绩表上标注
  • 迟到 15 分钟以上不得参加考试,该课程按旷考论
  • 考试进行 30 分钟后,经监考教师同意方可离开考场

考场规则

  • 提前 15 分钟持有效证件进入考场,按指定位置就座,将证件放桌上备查
  • 遗失证件者须由学院开具书面证明(贴照片、辅导员签字、加盖学院公章),否则不得参加考试
  • 不得携带书籍、笔记、草稿纸、垫物、计算器、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(考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)
  • 开考后在课桌、桌洞及伸手可及处发现以上物品,一律按违纪处理
  • 答卷用蓝色、黑色签字笔或钢笔书写,答题卡使用 2B 铅笔填涂
  • 考试期间不得擅自互借文具,答题卡、答题纸不得放在邻座桌面上
  • 严禁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手势
  •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须立即停笔,试卷及草稿纸反扣桌上,不得带离考场
  • 提前交卷者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、喧哗

成绩复查

成绩公布后如需复查,须填写《青岛大学成绩复查申请表》,由开课单位审批:

时间 事项
第一周 成绩复议期:两名以上同行专家复查,确有误则在试卷上更正并签字
第二周 成绩修正期:修正成绩并通知阅卷教师、学生本人和学生所在学院
第三周 成绩归档期:教学秘书通过综合教务系统完成成绩归档

补考成绩在成绩公布一周内提出复议申请,参照上述流程办理。